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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琼F78295,你凭啥这么狂?
近日,一位网名“川大优秀毕业生”的摩旅女骑,在海南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遭遇一位自称是海南交警的强行拦截逼停。首先女骑遵照《道交法》相关规定在高速公路右侧正常行驶时,从左侧车道出现一辆非警车的白色车体的社会车辆,将女骑摩托拦截逼停在应急车道上。视频显示该社会车辆牌照号为“琼F·78295”。该车车主为非警察着装的便装中年男子,虽然该车主口头表示“我是交警队的”,但视频中并无出示能够证明其执法资格身份的法定证件,并且收走了女骑的驾驶证照,口头指示在下一个收费站口等候他。该记录视频有几个关键节点。第一,视频中该非警用的社会车辆和便装中年男子车主,没有证明他自己就是交警,也没有按照相关执法规定向女骑出示执法资格证件,这哪里有半点交警该有的样子呢?说不定有可能这只是一名冒用交警之名仇视摩托,觉得以“正义”之名就可以U锁爆头的“热心群众”。不管他是交警还是群众,这个拦截逼停非紧急非盗抢车辆的行为都违反了《道交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二,如果便装中年男子车主真的是海南交警的话,那他不懂相关法律对他执法的规范要求吗?当然懂了,人家能懂到在给上级领导汇报时,那么的清正廉明。在给下级部属指示时,那么的秉公无私。可是在这个视频里他就是违反了《道交法》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三,这位可能看起来是群众,实际是交警,甚至是某个交警队领导的便装中年男子车主在视频显示的执法行为,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执勤执法用语、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着装和装备配备等一堆具体严格的规定要求,更不用说交警执法必须两名交警同时在场才行,而这就应属明知故犯。限于篇幅有限,本文都没法一一对应列举了。既然执法者违法违规在先,那你这个执法行为还能有什么合法性?当然会有人反驳说海南高速有规定是禁摩的。可是问题是这位女骑的摩托在海南加了油,那就交了每升汽油包含1.05元的海南高速通行费。既然不让摩托上高速,那凭啥要收人家高速通行费?收了买路钱,还不让人家走,更不给人家退钱。就是那句话:还有王法吗?禁上高速的85万辆海南摩托交了多少亿高速通行费?最后,也想说道说道这位女骑几句。不管随便是谁说句自己是交警队的,你就能把驾照乖乖交给不清不楚的陌生人,看来你这个川大毕业生一点也不优秀!没事空闲时多学学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多少,懂得怎样保护自己不受侵害,这才是法定权利安全第一的摩旅。不要以为装傻卖萌就能混过去,要明白人家仇视摩托的眼睛可是雪亮的。{alert type="info"}本文来自解禁摩公众号。{/alert}海南儋州交警回应:质疑:1、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未出示执法证件:虽然通报中提到民警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并且驾驶人未对民警身份提出质疑,但在执法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即使驾驶人未提出质疑,民警也应主动出示证件,以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与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指出:“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交警或民警在执行公务特别是处理交通问题时,应该穿着制式服装,并且需要佩戴相应的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驾驶试驾车琼F78295的“民警”明显违法,回应中刻意回避,且未对“民警”的违法行为作出应有的处罚。2、海南省实行的是“一脚油门踩到底”的政策,即在海南省内加油时,油价中已经包含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尽管摩托车加油时也支付了高速通行费用,《海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却规定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此办法有违国家管理办法的公平性:条例不应歧视特定群体或个人,且疑似与上位法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这一条款并未提及摩托车禁止进入高速公路。2008年12月18日,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存在多个明显不合理之处,且长期未对存在不合理的办法予以纠正。3、既然“高速公路车流密集、车速较快,摩托车驶入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那么汽车驶入高速公路存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如果汽车也存在安全隐患,那么为何不禁汽而只禁摩?如果禁止摩托车行驶高速公路是为了保护“自身与他人生命安全”,却让同样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行驶高速公路,岂不是将汽车置于“险情”,是对“保障群众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汽车导致的群死群伤事件屡见不鲜,政府却对公众隐瞒信息,视而不见?隐患不应该是托词,不应该搞懒政,搞一刀切。4、法律应该保障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限制执法者的行为,而不是纵容。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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