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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布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共享自行车投放、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鼓励等方式,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车辆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活动的经营者和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二)有偿代替他人记分、接受他人代替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或者以谋利为目的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代替记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施划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道路交通设施,在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道路交通信号灯。第八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综合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电子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并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告。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相应决定。第十条 本市实行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禁止代替他人记分、接受他人代替记分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代替记分。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就近驶离城市快速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在车行道内活动或者逗留。本市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且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车辆。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二)随车携带行驶证,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三)驾驶人及搭载人员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五)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七)不得逆向行驶;(八)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九)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十)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十一)不得醉酒驾驶。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第十六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五)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六)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七)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 鼓励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依法将废旧蓄电池送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置换、报废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报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机、脚踏板和限速装置。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第十九条 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本单位所属的车辆、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车辆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根据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处二百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第二十二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本市对投放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确定在本市投放的共享自行车总量,并明确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或者电子围栏:(一)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两侧十米范围内和宽度不足二米、不能满足共享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二)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以内;(三)大专院校、医院、居民小区、广场、步行街以内;(四)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五)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公交场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出入口一百米范围内;(六)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区域。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共享自行车的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标志,并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动态监管。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不得擅自设置、变更停放区域或者电子围栏。第二十四条 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应当将共享自行车停放在设置有停放标志的停放区域或者电子围栏内,并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和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管理。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明确告知使用人可停放区域和禁停区等相关信息,应当采取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规范使用人停车。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停放的共享自行车进行日常调度,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共享自行车无序停放、堆积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在禁停区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应当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未能及时清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并立即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场所取回。第二十六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的,应当及时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逾期未回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决定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运营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回收车辆。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解锁后的共享自行车。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经评审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设计原则,保证道路通行安全需要,有效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违反前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的,由交通运输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该作业路段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车辆分流引导标志。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疏导。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和警示标志,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共享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性自行车(含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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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人民日报:放宽禁限摩托车政策促消费,可行吗?
7月5日,人民日报评论发表文章《放宽禁限摩托车政策促消费,可行吗?》文章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日前,有学者提出,摩托车产业蕴含巨大潜力,应考虑解除部分城市的禁限摩政策,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激发行业活力。建议引发热议。放宽禁限摩政策以撬动经济,可行吗?支持放宽禁限摩政策的声音,除了认为摩托车拉动消费,还看重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兼具动力性和轻便灵活两种特点,既跑得远,还能避免堵车、停车难等问题。摩托车相关政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千城千面,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又促进产业发展,就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搞大呼隆,虚张声势,还是要因城施策。有的城市地形特殊,摩托车是重要交通工具,政策不妨宽一些。“一禁了之”或“一放了之”皆不可取,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我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人民日报发声,这是一个很有利的信号。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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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在乌鲁木齐试运行
中国摩托车商会常务副会长李彬表示,近日,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在乌鲁木齐试运行1小时,各类外卖车、电动车、摩托车违章达2万多起。目前正在给交管部门做一套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该系统大概率在这个月底于乌鲁木齐正式上线使用。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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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那些反对禁摩的孤勇者
重庆虽是不禁摩的城市,但在禁摩与不禁摩的battle中,也曾遇到过坎。在2009年的时候,重庆曾发布通告,规定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禁摩。相比其他城市一来就是全市大规模禁摩来说,当时重庆这个小区域限摩,似乎已经非常人性化了。但是重庆人民根本不吃这一套。从中国第一辆自主生产的摩托车--嘉陵CJ50开始,至1995年嘉陵摩托产销超110万辆,成为名之无愧的中国摩托之王。那时宗申、隆鑫、力帆、望江、建设等一系列优秀重庆摩企百花齐放,时至今日,重庆摩帮还占全国摩托车专利总量的33.51%。是的,重庆人民根本不吃禁摩这一套,想着重庆发展的大好江山,很大部分都是靠摩托车打下来的,现在还不让我们在这儿骑了?当时还听说有摩友因为骑车经过了禁摩区域,被交警开出了200元罚单,他一纸诉状,将重庆市交警总队江北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这一事情瞬间在重庆摩帮发酵,很多市民纷纷反对罚款,后来这项禁摩规定慢慢变成了一纸空文。最后禁摩不成项,官方表示:“通告由于未通过市法制办审定,已经撤销,故不存在摩托车禁行区域。”重庆顺应了民意。除了重庆的孤勇,西安也用数据证实了解禁后城市的向好变化。2017年,西安的禁摩令到期,成为全国第一个摩托解禁的省会城市。然而各种担忧众说纷纭,解禁后城市会不会更拥堵,事故率会不会更高?然而解禁后的第二年,摩托车驾驶员的增量超过10万人,增幅近80%。不仅如此,官方数据显示,解禁以来摩托车事故数并无明显变化。并且,西安道路的拥堵问题也并没有因摩托解禁而增加,反而解禁的第二年,成为西安四年内拥堵程度最低的一年。这一数据打脸了那些无知的阴谋论和偏见者,摩托车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和城市拥堵的“元凶”。解禁之举,是明智的选择。(西安街头)30多年前,北京到处冒着蓝烟的二冲程发动机,引发环境保护的讨论,当时污染的问题成为了北京禁摩的直接原因。但直到今天,再来看看北京的天气和环境,空气质量堪忧,并没有因为全面禁止摩托车而变好。而汽车尾气的污染也比摩托车更严重。广东曾经的“飞车党”确实可恶,摩托车也一度被牵连背负了骂名。但历史终究是历史,历史的产物代表不了今天。如今广东放开禁摩,所谓的“飞车党”这个词也近乎消失。证明飞车抢劫不是禁摩的理由,摩托车只是交通工具,犯罪的是人心。除了重庆和西安等这种对摩托车友好的城市外,不见得所有的城市都会顺应市民,重新审视禁摩令。2003年,长沙正式施行禁摩。第二年,两名长沙市民骑摩托路过禁行区,就分别遭到处罚200元。两人同样对交警大队发起诉讼,并做了很多相关准备资料。他们提到,长沙禁摩令与《行政许可法》和《道路安全法》相悖,是以牺牲摩托车主的出行来保障小汽车的出行,本质上是嫌贫爱富之举。不仅如此,两人还实地调查走访,完成了一份2万字的调查报告,从法律法规、出行成本、产业发展、资源消耗等方面阐释禁摩令完全违背了当时提倡的节约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但是可想而知,禁限摩的情况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但他们的精神,受到了全国很多摩友的赞赏,也成为全国各地摩友的榜样。其实,像这样因为禁摩问题、处罚不合理,起诉交警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胜诉的很少、很少。几乎没有!唉...禁摩的城市是增加还是减少?13年报废是取消还是继续?面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路漫漫~{message type="success" content="来源:骑摩托,撰文:CIMA主笔 Jim.W"/}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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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全国摩托车禁摩限行区域
浙江禁摩城市区域:杭州主城区禁摩,萧山富阳临安及郊县桐庐建德淳安不禁摩。总体交警叔叔比较宽松。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老三区禁摩,下属县市不禁。温州市:限外地牌照,17:00-19:00本地牌也禁行,自2011年开始停止报废更新。2021年1月1日起,龙湾行政区域内道路(除330国道、228国道外),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鹿城、龙湾、瓯海以外牌照的摩托车(执法、抢险、邮政等特种车辆除外)上路行驶。湖州市:市区部分区域禁摩。绍兴市:绍兴市越城区禁摩区域为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包括环城线)。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禁驶时间为每天7:00—1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驶时间为7:00—18:00,其中解放路(鲁迅路口至胜利路口)和胜利路(解放路至鲤鱼桥)禁驶时间为全年每天7:00—21:00,外来摩托车(不包括浙DA、F牌照)和尾气超标摩托车在市区环城河以内24小时禁止行驶。嘉兴市:禁止进入快速路,其余不禁摩金华市:不禁摩衢州市:不禁摩丽水市:不禁摩舟山市:不禁摩台州市:部分路段对部分车型禁摩加油政策:无限制高速公路政策:浙江省内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且会对闯禁行为进行拦截处罚。如有最新变化,欢迎摩友们留言反馈。北京京A除二、三、四、五环主路、长安街以及有限行标志的路段,均可骑行,可上高速。京B同京A,但不能进4环,外埠牌照,全天禁入六环。京A牌照的保有量25000张,资源的稀缺,再加上近几年摩托车的持续火热,促使价格不断上涨。2023年5月价格达到了50万元/张。京B牌照的数量不受限制。加油政策:北京摩托车加油需要提供驾驶证(D本、E本及相关增驾车本),本人摩托车的行驶证,部分加油站需要提供身份证,方可加油。另外京B目前不能在四环内部分加油站加油。高速公路政策:北京全境允许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主路行驶(包括六环路主路全线),收费标准与9座以下小客车相同。江苏明令禁摩:常州、扬州、盐城(允许电动摩托车)、张家港、昆山、淮安。南京:限摩,蓝牌摩托车给上牌,全市通行,黄牌不再发放,原有黄牌照骑,限制外地及郊区牌照车辆进入限制区域。无锡 : 市区禁止,其他地方可以。常熟:明令禁止不能进市区,但警察一般也不抓摩托。常州:限摩,五角场以内市区摩托车07:00—19:00不准进,其他时间不做要求(据说明面禁,实际不禁);武进区除市区一小块,均可行驶,其他区不禁摩,但是要上苏D牌,必须是非禁摩区户口。市区08:00-18:30禁止行驶,其他时间可以行驶。其他区除了少数地方禁摩,都可以。南通 : 崇川区市区禁摩,其他区据说实际不禁。苏州:中环快速路以内的户口不可上牌,以外的可以上牌,非苏州市户籍人员不能上摩托车牌照,摩托车不能上高架高速。被抓到扣分加罚款,中环以内区域可以骑行,古城区能不能骑行看JIAOJING心情,禁外牌。吴江区处市区外其他区小于250cc可以上牌骑行,外牌禁行。淮安:名义上禁摩,一般情况不管的,还是比较友善。张家港 : 有指定路线。徐州:三环以内禁摩。江阴 : 禁止摩托车进入市区如解放路,中山路等。盐城:2024年1月1日起允许电动摩托车通行。江苏盐城2017-5-14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发布禁摩2023-12-20允许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加油政策:无限制高速公路政策:禁止通行。重庆重庆是一个对摩托车很包容的城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禁止通行,其它区域均可通行。加油政策:无限制。深圳深圳对摩托车非常不友好的城市。全地区禁摩。广东对摩托车非常不友好的城市。禁摩城市:广州、东莞、深圳、湛江、佛山。中山市:限排量,理论上禁摩,其实只要证件齐全,态度好交警也不太会为难你。200cc以上不能上本地牌照,如果是200CC以下本地牌。惠州市:限摩,蓝牌,如果外省牌照或无蓝牌,罚款200,记2分。市区禁摩,郊区不禁。佛山市:禁止外地牌照在市区上路。佛山禅城南海桂城禁摩,其余地方都是限摩。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虽然不禁摩,但是外地牌不允许驶入珠海。香洲区:南屏湾仔横琴岛禁摩。珠海:虽然禁摩但是很少在路口设卡抓摩托车,除非是严打时期。汕头市:市区按规定是全禁,新车不给上牌,老牌基本全部过报废期,理论上摩托上路就违法,同时限外地牌照摩托车。龙湖区金平区等多个区已经不给摩托车上牌了。加油政策:受限。高速公路政策:禁止通行。上海1.限行政策1悬挂“沪A”“沪B”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1)“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包括东纵:中山南路(陆家浜路以北段)—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吴淞路—四平路(中山北二路以南段);中纵:鲁班路(中山南路以北段)—重庆南路—重庆中路—成都北路—共和新路(中山北路以南段);西纵:漕溪北路(中山西路以北段)—华山路—江苏路—江苏北路—曹杨路(中山北路以南段);南横: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以西段)—徐家汇路—肇嘉浜路—虹桥路(中山西路以东段);中横:延安东路(中山东一路以西段)—延安中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以东段);北横:周家嘴路(黄兴路以西段)—海宁路—天目中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中山西路以东段)。(2)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常熟路段)、宝庆路(淮海中路以南段)、衡山路(天平路以北段)、世纪大道〔延安东路隧道出口至杨高南(中)路段〕、西藏北路(海宁路以南段)、西藏中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以北段)、北京东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以东段,其中万航渡路至成都北路段禁止通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3) 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道路,包括:沿浦东南路—东昌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杨高南路—花木路—锦绣路—民生路—杨高中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潍坊路—东方路—浦电路—源深路—潍坊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2.限行政策2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上述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3.限行政策3悬挂“沪C”“沪D”“沪E”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宁国南路(不含此道路)—杨树浦路(宁国南路至宁国路段,不含此道路)—宁国路(含此道路)—黄兴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北路(含此道路)—中山西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南路(含此道路)—陆家浜路(含此道路)—南浦大桥地面道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4.限行政策4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5.限行政策5城市快速路禁止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6.限行政策6悬挂 “CR”“ DR”“ ER” 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限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行驶。二、其他限行区域:黄浦江各隧道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复兴东路隧道下层除外)、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黄浦江各大桥禁止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卢浦大桥禁止通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海迪士尼乐园周边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三、限行政策说明: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通告。四、限行规定政策:《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五、处罚规定: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实际执法:低调行驶 别走高架!交警不会严查。七、加油政策:平时正常加油,一、限行车牌:不受影响,严打期间注意点。八、高速公路政策:上海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九、限行规定生效时间::2017年4月26日十、关于上海摩托车牌照价格2023年4月12日 沪牌摩托车牌照价格沪A(黄牌)私人额度 ¥638000沪C(黄牌)私人额度 ¥216000沪A(蓝牌)私人额度 ¥221000沪A(蓝牌)公司额度 ¥103000沪CR DR ER岛牌(黄牌)私人额度 ¥44000供参考。安徽合肥 : 一环禁摩,外地摩托车不得进入二环以内。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摩托车通行。芜湖限摩:本市颁发的驾驶证,本地牌允许行使;非本市牌禁止通行。山东济南 : 市区已经解禁,需要在辅道行驶。烟台 : 限摩,部分路段限摩,有牌有证走限摩路段一般也没事。青岛:市区限摩,有牌证抓到一般问题不大,政策是扣3分,罚200 。高密县不禁摩,但摩友来了会罚的只剩一条裤衩,江湖传闻——宁走阎王殿,不过高密县。泰安市:只禁排量250以上的,而且仅仅是在泰山区禁。2015拟执行,后来未执行。四川成都:三环内限摩,其他地方不禁摩,成都川AA川AB可以进城。宜宾:老城区白天禁摩,滨江路宜飞路口、真武路北通道口、老北门车站口、翠屏天桥、西郊慈善路口、杨公桥、滨江大道、南门大桥、戎州大桥以内的城区道路。西昌:长安路早7:00——22:30禁摩,其他时间可以进城,航天大道不禁摩。泸州:江阳区主干道延伸龙透关一线早7:00——22:00限摩。广元市:南河汽车站门口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绵阳:以下区域全天禁行:1、长虹大道圣水铁路立交桥至绵三路啤酒厂路口以内,南山大桥、南河大桥至中心城区;2、绵吴路机场路口至御营坝以内;3、仙海大道绵阳师范学院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科学城绵三路治平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绵盐路五里沟桥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4、高新区绵兴东路温州商贸城路口至中心城区以内,飞云大道樊华大桥和飞来石大桥桥头至中心城区以内;5、科创园二环路范围以内。早上8:00至晚上20:00禁止通行。具体路段:1、绵梓路收费站路口至仙海大道绵阳师范学院路口;绵盐路三江大坝路口至五里沟桥路口;2、经开区绵三路(原长虹pdp路口至红南路口),涪滨路景观大道,南湖街、板桥街、机场东路、南山路;3、高新区磨家收费站路口至温州商贸城路口,金家岭收费站至科创园二环路口。以上辖区内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确因过境、生产、生活需要,在早上8:00以前,晚上20:00以后方可驶入上述路段。福建禁摩城市:厦门、漳州、泉州。福州 : 市区禁摩厦门市:厦门岛内湖里区和思明区两区禁摩。岛外海沧区、翔安区、集美区、同安区都可以正规合法上路。泉州市:丰泽区和鲤城区禁摩,晋江外地牌照不能进市中心。福州市平潭县:现在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车牌闽K5XXX开头,原本是闽A。目前允许摩托车行驶,但已停止给摩托车上牌。河北禁摩城市: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市:市里建设路,新华道、北新道、南新道几条路快速路早7:00—晚21:00限摩,其他道路没看到限摩标志。承德市:限摩 限行范围为南营子大街、新华路、武烈路、东大街、丽正门大街以内的所有城区道路。从早7:00到晚20:00禁行。邯郸市 : 主城区禁摩,实际除中华街和人民路外,只要摩托车手续齐全问题不大。河南郑州市:四环以内禁摩。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只能跑有市区通行牌的摩托车。其它区县有正规手续(不区分外地)就行。信阳市:早7:00—晚17:00非A、非B、非0、非1牌照不可进入市区,其实只要有牌有证就可以。天津天津外环线以内禁摩,不包括外环线。绝对不给摩托车加油,禁行区低调点行驶据说一般不会被拦车,其他地方证照齐全就可以上路。吉林长春禁摩限行区域:政策一:中心城区禁摩安达街—辽宁路—长白路—亚泰大街—自由大路—工农大路—安达街合围区域内;政策二:主干道禁摩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长春大街、吉林大路、延安大街、前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硅谷大街。政策三:快速路禁摩西部快速路:北四环路至修正路;南部快速路:飞跃东路至会展大街;东部快速路:世光路至宜良路;北部快速路:新荣街至基隆街;亚泰大街快速路:北环城路至南环城路。以上快速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下穿隧道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及上下桥匝道。吉林限行区域:限行政策1:吉林地区外县(市)和外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吉林市建成区内道路行驶。限行政策2:禁止摩托车在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重庆路、吉林大桥等主干线上通行。辽宁辽宁明令禁摩城市:沈阳、丹东、铁岭、本溪。大连禁摩,是未公开以地方法律发文的,只是所谓的限行。非辽B,市内四环区牌照全天禁止入市内主市区,不含新开发城区,全市主干道禁止摩托车通行,市内快速路禁止摩托车通行。沈阳 : 三环以内禁摩,但是管的不是很严,三环以外不禁。黑龙江哈尔滨 : 二环以内限行。齐齐哈尔:龙华路、卜奎大街、站前大街、青云街、新明大街。陕西陕西无禁摩区域,感谢陕西各级政府对摩托车的包容。陕西高速政策:不允许通行。江西南昌市区禁摩:昌南大道(不含)、生米大桥(不含)、赣江南大道、南龙蟠街、九龙大道的南龙蟠街口至龙兴大街口段、龙兴大街、龙虎山大道龙兴大街口至祥云大道口段(不含)、祥云大道(不含)、枫生快速路、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海棠南路(不含)、海棠北路(不含)、青岚大道昌西大道口至海棠北路口段(不含)、昌西大道(不含)、志敏大道(不含)、庐山中大道的志敏大道口至双港东大街口段、双港东大街、金山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昌东大道的富大有路口至艾溪湖北路口段、艾溪湖北路的昌东大道口至天祥大道口段、天祥大道的艾溪湖北口至紫阳大道口段(不含)、紫阳大道的天祥大道路口至瑶湖西大道口段(不含)、瑶湖西大道(不含)、艾溪湖南路(不含)、昌东大道的艾溪湖南路口至昌南大道口段(不含)合围区域。特别说明:过境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允许在祥云大道通行。执行任务的警用摩托车、工程救险摩托车不受本通告限制。赣州部分区域限摩:中心城区河套内限外地摩托车,章江新区,开发区不限摩托车。1、五洲大道、八一四大道、东郊路、赣江路、中山路、濂溪路、章贡路、西津路、章江北大道及上述道路围合的区域;2、渡口路、天竺山路、东河大桥、建春门浮桥、八境路、建国路、西河人行桥、西河大桥、杨梅渡大桥、飞龙岛大桥、南河大桥、南河浮桥、全球通大桥、章江大桥。景德镇限摩:非景德镇市区车牌不得进入景德镇市区。海南禁摩城市:海口、三亚。2023年12月15日起,环岛旅游公路已允许摩托车通行。原三亚区域:1、凤凰路、海虹路、新城西路、御海路(新城西路与御海路交叉口至三亚湾路与御海路交叉口)、三亚湾路、光明路、胜利路、建港路(胜利路与建港路交叉口至建港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解放路、榆亚路(三亚大桥至狗岭路与榆亚路交叉口)、狗岭路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2、凤凰路、迎宾路(公安局路口至迎宾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学院路(迎宾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至荔枝沟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荔枝沟路(一中路口至学院路与荔枝沟路交叉口)、海螺一路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3、育新路(育秀路与育新路交叉口至凤凰路与育新路交叉口)、育秀路、海润路(凤凰路与海润路交叉口至育秀路与海润路交叉口)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及火车站区域内所有道路。4、鹿岭路、小东海路(鹿岭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至鹿鸣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鹿鸣路(小东海路与鹿鸣路交叉口至鹿回头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鹿回头路(小东海路与鹿回头路交叉口至南边海路与鹿回头路交叉口)、南边海路、榆亚路(鹿岭路与榆亚路交叉口至南边海路与榆亚路交叉口)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2023年12月15日起变化:红色区域:摩托车主城区道路限行区域。蓝色实线: 解除海南环岛旅游公路三亚段(主城区路段)摩托车限行路段。三亚.jpeg三亚.jpeg具体解除路段为:御海路(海榆西线至三亚湾路)、三亚湾路(御海路至光明街)、迎宾路(三亚湾路至凤凰路)、胜利路(迎宾路至新建街)、光明街(三亚湾路至胜利路)、新建街(胜利路至解放路)、解放路(新建街至榆亚路)、榆亚路(解放路至南边海路)、榆亚路(下洋田广场路段)、南边海路(全段)、鹿回头路(南边海路至双海湾路)、双海湾路(鹿回头路至洲际路)、洲际路(双海湾路至小东海路)、小东海路(全段)、鹿岭路(小东海路至榆亚路)、榆亚路(鹿岭路至狗岭路),以上道路双向全路段范围。以上道路双向全路段解除摩托车限行管理措施,允许燃油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驶,行驶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海口区域:以白驹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新大洲大道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S81公路与椰海大道匝道口、龙昆南延长线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椰海大道与海榆中线交叉路口、海榆中线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南海大道与科技大道交叉路口、科技大道与海盛路交叉路口、海盛路与长秀路交叉口、长秀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往北延伸至海岸线)为分界的连线,与海口市北侧海岸沿线和东侧南渡江沿线(含海甸岛、新埠岛)形成的闭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云南昆明:二环内限摩云A0 云A1 牌照可以进城,其他牌照都可以二环外跑,滇池路不能跑。大理:南线县城区路段以西(不含香南线)、全球通大道以北(不含全球通大道)、佛都路以东(含佛都路)、金叶路以南(含金叶路)及北片区的县城区所有道路和白塔路:所有时段,禁止专项作业车、大排量摩托车〔排量超过0.15升(150CC)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200cc(含)排量摩托车人民路(海关路至原个旧汽车客运站〈现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南湖环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南湖北路、原南湖东路〈现海东路〉);天马路(南湖红绿灯至老鸡河线);凤凰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明珠路(红河大道至天马路);文萃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银河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严禁受限制的车辆在设置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内通行。贵州贵阳:摩托车不能进入一环路,其余路段都可以骑行,上牌验车都可以。主要严打的是中华路和延安路。禁止摩托车驶入本市一环线以内(含一环线)的区域以及中心环北线、沙冲路、营盘路、嘉润路、富源路、观水路、东山路、旭东路、大营坡、贵开路、盐务街、市北街、西出口路、贵溪大道等道路和即将建成开通的贵金线、油小线、北京西路等道路。前文所称一环线指:由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北京路、宝山北路、宝山南路组成的环路。遵义:万里路、中华路、北京路(北京路澳门路口至香港路口之间道路)、香港路、深圳路、人民路、天津路、洗马路、子尹路、解放路、民主路、子尹南延隧道的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六盘水:东起钟山大道(双水会展中心)路口,西起102省道(梅花山收费站)路口、人民路(水泥厂)路口、人民路(马姚路)路口、水黄公路(红山大道)路口,南起凤凰新区(南编组站)、212省道(市委党校)路口,北起212省道(大丫口)、水米线(原水钢医院)路口。凯里:摩托车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禁止通行:(一)韶山南路、韶山北路(全段);(二)北京东路(含延伸段)、北京西路(全段);(三)营盘东路(小十字至原师专路口);(四)州府路(全段);(五)宁波路(262三岔口至万博腾龙桥);(六)友庄路(全段);(七)市府东路;(八)市府西路;(九)博南路。都匀:无通行证:剑江北路水厂路口以南——环东中路——环东北路——平桥北路——州交警支队路口以南——环西路以东——蒙家桥路口以北——云宫路——云宫路与环东路交叉路口以北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有通行证:注册地在中心区内的摩托车凭行驶证领取区域通行证后允许继续通行,但禁止在剑江中路平桥至蒙家桥段、斗篷山路西段路口至彩虹桥段、民族路西山桥至州林业局段行驶;山西山西是对摩托车非常友好的省份。忻州市部分区域禁摩:北至旭来街(含)、南至南环街(含); 东至G108东外环(不含)、西至G208西外环(不含)。高速公路政策:可以正常通行。湖南长沙禁摩区域:1.湘江以东区域:湘江路、二环线、芙蓉北路、福元路、锦绣路、汽配路、京珠高速、长沙大道、新花候路、香樟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2.湘江以西区域:潇湘大道、二环线、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麓景路、龙王港路、金星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3.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福元路大桥、湘江营盘路隧道和南湖路隧道、湘江路浏阳河隧道、年嘉湖隧道。岳阳禁摩区域: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岳阳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衡阳禁摩区域:1.限行政策1:7:30至20:00,禁止摩托车在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静园路口—解放大道湘江路口)通行。2.限行政策2:8:30—11:30;12:30—17:30;18:30—21:00,禁止摩托车在湘江一桥、二桥、船山大道(湘江二桥至廖家湾铁路道口)、蒸阳南北路、蒸湘南北路、东风支路、东风北路通行。3.限行政策3禁止外地摩托车在以下区域行驶(一)西外环路(不含)以东、东风路以西,蒸水堤以南、大庆路以北的中心城区;(二)蒸水大道以东、外环路(不含)以西、船山大道(不含)以南、322国道(不含)北的开发新区;郴州禁摩区域:城西北区:G107线—南岭大道—卜里坪路—协作路—国庆北路—南岭大道—塘尾路—增湖路—站前路—增湖路—郴州大道合围区域,含除G107线以外的以上合围区域道路。城东区:X091线—石虎路—林邑路—东河路—后营大道—郴州大道—滨河路—青年大道合围区域,含以上合围区域道路。物流园区:郴州大道—东边江路—郴江路—海泉路—樟槐路海泉路至郴州大道段合围区域,含以上合围区域道路。南岭大道(原107国道城区段)——万华大道——郴州大道(原郴资桂路)——锁石路——青年大道——郴江路(原郴州大道)——苏仙路——协作路——国庆北路——南岭大道(原107国道)组成的合围区及与合围区相连接道路向外延伸300米以内的路段,含组成合围区边界的城市道路(郴州大道除外)。南岭大道在107国道绕城线开通后限制通行,开通前实行过境摩托车实名登记、挂牌通行。邵阳禁摩区域: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怀化禁摩区域:鹤城区籍摩托车在城区环城路以内上路行驶必须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未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的两轮摩托车禁止驶入怀化市城区环城路东至迎丰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东南至东环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南至南环路与本业大道路交叉路口、西至西环路与天星西路交叉路口、西北至怀西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北至北环路与湖天北路交叉路口、东北至北环路与顺天北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城区主次干道(含怀化市经开区道路)。通行证必须与摩托车行驶证统一相符,通行证不得转借、挪用至其它车辆使用。广西南宁:外环内和快环路禁摩,外环外可以跑,但是交警也多,见一次查一次。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以下除外:(一)属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北海市:禁止外籍和合浦县、铁山港区以及银海福成镇摩托车进入南珠大道(含)以西海边的市区道路行驶。桂林市:市中心路段不能行驶。限行政策一:以下路段摩托车只允许与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共道行驶: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环城北一路北极广场至蜈蚣山隧道一段、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七星路龙隐小学至三里店交叉口一段、穿山路龙隐桥西头交叉口至穿山路与栖霞路交叉口一段、西凤路、瓦窑西路、翠竹路、自由路、解放桥、漓江桥、观漪桥。限行政策二:中山南路上海路立交至将军路口一段、崇信路、凯风路、桂阳公路茶店路口至艺术大道路口城市道路段、环城北一路虞山桥至北极广场一段、西山路、东二环路,摩托车只允许在辅道的机动车道行驶;琴潭路、鲁山路、机场路沙塘圆盘至机场高速山水收费站一段,摩托车只允许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限行政策三:以下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内环线(不含)以内的城市道路、中山中路、中山南路南门桥路口至上海路立交桥一段、中山北路北极广场路口至中山北路与凤北路交叉口一段。内环线指滨江路—凤北路—翊武路—丽泽桥—信义路—南环路一线的城市道路。限行政策四:以下路段允许摩托车对穿行驶:南门桥路口、雉山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中山北路与中山中路凤北路交叉口东西方。柳州:城区限摩。摩托上牌需要本地驾照参与摇号,每个季度900个号。禁止非本市摩托车在市区东环路----燎原路----柳石路----柳邕东路----城站路----南站路----鹅山路----西环路----潭中西路----北雀路----胜利路----河东大桥城区环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湖北武汉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本市中心城区现有注册的摩托车,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宁夏银川禁摩区域:丽景街(贺兰山路至宝湖路)、宝湖路(丽景街至亲水街)、亲水街(宝湖路至长城路)、长城中路(亲水街至通达街)、通达南街(长城路至黄河路)、黄河路(通达南街至金波街)、丽子园街(黄河路至经天路)、经天路(丽子园街至宁朔路,不含本路)、宁朔路(经天路至怀远路)、怀远西路(宁朔路至文昌街)、文昌街(怀远路至贺兰山路)、贺兰山路(文昌街至丽景街)以内城市道路,以及正源北街(北环高速路至贺兰山路)、亲水大街(南环高速至北环高速路)路段。内蒙古呼和浩特禁摩区域:1.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禁止驶入快速路主道辅道及快速路以内市区道路。2.东起银河北路与南快速路相交处,以银河北路为界以西区域道路(不含银河北路)。西至昭君路,以昭君路为界以东区域内道路(含昭君路南快速路至银河北路路段)。北起南快速路,以南快速路为界以南区域内道路(含南快速路)。南至银河北路,以银河北路为界以北区域内道路。上述4段道路所围区域内道路禁止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驶入。3.新华东街:东快速路至机场转盘路段主道禁止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驶入。包头禁摩区域:少先路的阿尔丁大街至民族东路段、乌兰道的市府东路至白云路段、阿尔丁广场东、西、南道、林荫路的乌兰道至少先路段、文化路的富强路至自由路段、民族东路的少先路至团结大街路段、环城路的南门外大街至公园路段。鄂尔多斯禁摩区域:市区纺织街以北(不包括纺织街)、伊煤路以南(包括伊煤路)、那日松路以西(不包括那日松路)、铁西东环路以东(包括东环路)的区域。甘肃西宁禁摩区域:以下起止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止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同仁路高架桥(电动自行车和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其它区域不禁摩。新疆乌鲁木齐禁摩区域:禁止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在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燕儿窝路—燕北立交以北;迎宾路—友朋街—天津北路—喀什东路—米东南路—红光山路以南;七道湾路—沿河路—水磨沟路—东泉路—东大梁东街—博格达路—红雁路以西;雅山南路—雅山北路—西外环以东的道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霍尔果斯禁摩区域:市区道路(亚欧路、友谊路、兰新路、和平路、华夏路、建设路、神州路全线,亚欧路与振兴路路口至振兴路与兰新路路口振兴路路段,天山路、炎黄路等部分路段以禁行交通标志指示为准。新疆地广人稀,加油站也少,部分加油站不给摩托车加油。西藏西藏是摩旅的天堂。注意:少部分加油站不给摩托车加油。后记各地对摩托车同行的政策有可能变化,欢迎广大摩托留言更新。安全驾驶,共创良好骑行环境。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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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山西高速禁摩征求意见中
山西一直以来对摩托车非常友好,最近传出了不友好的消息,那就是山西高速即将禁止摩托车通行。在第十九条中提及,“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以下是公告全文: 链接直达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郭晓娟 联系电话:0351-6922123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邮编:030006 邮箱:sxssftlfsc1@163.com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 月 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界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公路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安全、服务区运行、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等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护、养护质量安全等活动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经营、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授权经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依法取得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 第六条 【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养护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养护管理标准、规范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对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风、监控、通讯、消防和应急等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或者更新,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养护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定期对公路、桥梁和隧道以及相关设施等路况数据进行分析,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督查。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九条【养护定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定额并动态调整。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定期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和养护需求分析,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属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十条【养护巡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十一条【养护调度】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占用车道施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向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养护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 高速公路发生坍塌、水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养护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质量安全责任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作业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四条【养护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警示、限速等标志,夜间作业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经过养护作业路段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养护作业现场、交通组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交通秩序管控。 第十五条【设施移交】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单位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调整】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高速公路养护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动态调整。 高速公路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提升路网资源利用率。 第十七条【收费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增设、关停收费站或者变更收费站名称、位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免费规定】 下列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交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执法、实施监督检查、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喷涂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 (四)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第十九条【通行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摩托车 ::(怒)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条 【收费规定1】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等联网收费系统,配备满足车辆正常通行需要的收费工作人员和收费设施,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受托运营管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企业应当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支出等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收费规定2】 除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车辆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联网收费系统确认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按照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符合常理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收费禁止性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路使用人禁止性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下列方式,故意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 (一)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二)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三)调换、伪造、变造通行凭证; (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五)冲闯收费站、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六)其他故意不交、少交通行费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拒交、逃交行为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其车辆强行移离;对拒交、逃交、少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在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监控】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做好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分析研判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收费、通信、监控、养护等运行管理系统接入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六条【路况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差异化收费信息等有关服务信息。 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对服务区经营者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设施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购物、餐饮、汽车维修及能源补给等经营性基本服务;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消防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第二十九条【功能拓展】 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新能源、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内容。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分拨中心、设立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延伸服务区的物流服务和特殊时段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水、用电、垃圾转运、污水处理、用地等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服务公开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养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加强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保障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 第三十二条【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租赁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租赁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转让、租赁期限不得超过高速公路收费剩余的许可期限。 第五章 高速公路线路保护 第三十三条【执法队伍建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配备的执法人员、装备等应当与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车流量相适应,并动态调整。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全省高速公路派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公路保护、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限运输等执法工作。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执勤执法用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路标志设置】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动态调整交通标志,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非公路设施管理】 利用路域资源进行开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评估论证,制定统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前款规定的规划,利用高速公路边坡、护坡或者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光伏发电等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功能和安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涉路施工补偿】 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事许可活动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补偿。 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按照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违法收取不合理的损害补偿、赔偿费。 第三十七条【非交通行为禁止规定】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 (四)设置障碍、放养牲畜; (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桥涵巡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执法规范】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执法车辆规范】 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执法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超限许可】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或者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超限运输要求】 经许可从事超限运输的,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需要拆除、加固、改造高速公路设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超限检测】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利用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超限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超限检测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形成的超限检测报告、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和外廓尺寸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数据传输】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施,将出入口货车称重检测、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省治超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者超限检测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先期处置,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置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八条【研判会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气象、高速公路经营者等部门和单位,研判会商、排查评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提升高速公路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布有关路况信息。 第四十九条【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发生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扫雪除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派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采取前款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因素消除后,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恢复通行信息。 第五十条【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不得占用应急通道,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违法掉头。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员。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第五十一条【隔离栅开启规定】 除高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中央分隔带。 第五十二条 【安全岛交通秩序】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隐患排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评估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五十四条【事故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互相通报,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以及障碍物的清除。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告知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涉路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当告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清障救援】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车辆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则。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联合保险等社会力量,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力量提供救援服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清障救援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阻止其他社会力量提供救援服务。 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拖车和吊装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养护资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将公路养护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不交少交通行费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应交通行费费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履行服务区养管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履行服务区养护管理义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未履行报告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处理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非交通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超限运输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一吨的,予以警告;车货总质量超过一吨的,每超一吨罚款五百元; (二)外廓尺寸未超过百分之五的,予以警告;超过百分之五的,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五,罚款二百元。 第六十三条【超限运输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超限检测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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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拒绝给摩托车加油事件的答复
深圳摩友“Z”自述事情经过:7月底带女朋友从宝安去龙岗考科目1,返程在龙岗随便找了一个两桶油加油站。现场工作人员说不给加,我还主动出示了行驶证并表示手续齐全。但还是不给加,没办法,只能现场报警。警察给个电话先说不确定是否有这个法规,然后说查清楚了,没有不给摩托加油的相关法规。但是让我等20分钟才能出警到现场,我一寻思太久了,于是请警察自己给电话给加油站解释。又过了几分钟,加油站出来了个类似领班的工作人员,帮我给油加上了,一边加油一边教训我,原话是:以后别来了,再来还是不给你加油。我一听就不得劲了,我本来就是路过,作为商家还拒绝给我服务,当场告诉他,回头我就信访。接下来回家后就在线登录了广东信访网,提交了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中国石化皇荣加油站、横岗农机加油站拒绝为其摩托车服务”问题的信访,于是最后就得到了深圳市商务局的信访答复书。相比而言,这比只是当时现场报警解决一时要好得多的多。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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